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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条例

2017年05月06日 23:53  点击:[]

任何人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均应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应予以赔偿:

1.管理不善,收储不严,致使设备器材被盗或发生其它损失(包括因公外出携带的仪器设备)。

2.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3.不懂技术、擅自拆改、轻率修理造成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铺张浪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审查鉴定和批准,可免予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非责任事故而被盗的两用设备器材,经保卫部门调查确属被盗,并出具证明方可免赔。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减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并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认识较好者。

四、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丢失损坏整机者,按原值的10%-80%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只计零部件损失。

3.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质量精度显著下降,按原值的10%-80%赔偿。

4.损坏、丢失两用设备器材,且使用年限超过五年,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期在五年内的,按原值的90%赔偿。

5.常规普通仪器、玻璃仪器及普通工具损坏、丢失,作以下赔偿:

(1)价格在1-1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二分之一。

(2)价格在10-5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三分之一。

(3)价格在50元以上,一般赔偿原价的四分之一。

(4)凡属几人共用一套仪器,如果发现仪器缺失或损坏,又无法确定责任者,由共用此套仪器的人共同赔偿缺失或损坏部分的50%或全部。

(5)凡是乱拿他人仪器及实验用品或损坏仪器拒不承认者,经查实,除按原价三倍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

化学与生物学工程技术中心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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