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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条例
2017年05月10日     (点击: )

本着“物尽其用”原则,本中心仪器设备,在院内实行互借互惠,合作共赢。为使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条例:

①原则上仪器设备不许可出实验室,尽量原室原地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实验中心批准。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仪器设备搬出公用平台和实验室。

②借用人必须填写借条或卡片,注明使用期限,借者、年、月、日、设备状况。

③借用者必须会使用,会保养,在得到实验室主讲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确认后,有关事项交待清楚后(如归还期、保养事项、注意事项)并且,得到借者保证后方可出借。

④本实验中心本着优先满足本科实验教学需要,其次调剂使用,仪器设备未按时归还,将按规定收回,并作借者信用记载,直至拒借禁用。

⑤仪器设备使用不善者或损坏者,请用者修理保养完善后归还,完全损坏或丢失,按原物赔偿,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置。

为保证本中心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公物公用,共惜共享,请各位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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