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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省级生物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05月10日     (点击: )

基于资源共享的目的,湖北大学省级生物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建了五个公共实验平台。为了更加有效规范使用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设备,更好服务学院师生,特制定如下规则。

1.各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2.各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使用与运行将实行月检制度,每月由实验中心及相关负责领导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仪器使用以及运行情况。

3.各公共实验平台的首要任务是服务本科教学,各课程在使用公共实验平台时要相互友好协商,保证实验正常运转。

4.各公共实验平台可向参加挑战杯竞赛、创新创业计划以及其他正规比赛的本科生开放,但不接纳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及科研实习。

5.各公共实验平台的使用要建立登记制度,本科教学需要使用公用平台时,相关教师要如实登记,发现仪器使用异常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掌握公共平台的运行情况。

6.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各公共实验平台的功能,在满足本科教学的前提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部分仪器可辅助用于教师完成科研任务,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 各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由专人集中管理,是全院公共资源,实行有条件开放,所有仪器严禁外借,希望全院教师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

· 严禁公共实验平台负责人在教师未履行申请手续之前,私自对其开放。·

· 因为科研任务的需要,教师本人或其研究生需要使用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需以教师的名义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验中心同意其使用申请后,方可联系公共实验平台管理员,按照规定使用仪器,并如实登记使用情况。

· 每次使用完后由公共实验平台管理员检查,确认仪器完好后方可离开。若教师本人或研究生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仪器损坏,则由相关教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为了更好地实现科学研究促进本科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使用公共实验平台仪器的教师,将通过“服务回馈”的形式履行其相关义务。根据使用公共实验平台次数的多少,由教师在申请使用平台时确定具体“服务回馈”的方式。选择具体“服务回馈”的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每个教师每学期可享受5次以内(各平台累计,下同)无“服务回馈”条件使用公共实验平台,只需要严格登记并按照规程操作,并保证使用后仪器完好。

2) 每学期累计使用公共实验平台5-10次的教师,可在同期自愿选择以下“服务回馈”方式:

① 公开为本科生举办学术报告1次。

② 指导本科生参与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排名前三。

③ 指导本科生参与申请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④ 指导1名本科生获得湖北省优秀学士论文。

3)每学期累计使用公共实验平台10次以上的教师,10次以内的可以自愿选择“服务回馈”方式,超出部分按30元/次的标准收取使用费,该费用将用于仪器的日常维护及维修。

4)实验教学中心将如实记载每个教师使用公共实验平台以及实现“服务回馈”的情况,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如果出现1次没有按照事先承诺兑现“服务回馈”义务,将取消该教师以后申请使用公共实验平台的资格。待其落实“服务回馈”后,方可继续申请使用。

湖北大学省级生物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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