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物技术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2018-02-08 17:47  

根据工业生物技术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促进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推动实验室与其它科研机构的联合,提高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能力,提高实验室竞争力,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实现人才成长、人才活动与人才构成的国际化。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类别

1.国际或区域性学术会议:重点是以实验室名义承办有届次、有影响的系列国际学术会议或重要区域性学术会议。

2.专家讲学、咨询与短期工作:实验室有计划邀请的国际国内著名学者的讲学、咨询,与课题紧密联系的国际著名学者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3.出国留学或研究:通过国家、学校、实验室遴选或对方资助,在国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留学或研究。

三、支持程序

1.国际或区域性学术会议

教授或团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议规模、基本情况、收支预算,实验室主任提请室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列入预算和支持力度。

2.专家讲学、咨询与短期工作

对象为国际著名专家(院士或诺贝尔奖得主或国际前200强学校的教授或终身教授),或国内知名院士,由教授或团队负责人年初提出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列入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支持。

3.出国留学或研究

获得国家、对方资助的,一律积极推荐,并以公派形式向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报告;拟申请实验室经费支持的,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室务委员会考核同意派出,方可支持公派派出。一般情况下,派出人员回实验室工作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实验室经费支持;取得了公认的特别突出的成绩,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可续派一年,续派期间仍按公派对待。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

1.做好预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2.计划外支持,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并且支持强度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上级或其它来源的支持后,实验室和团队各承担一半。

3.评估检查(总结),过程控制,分析评估,效益优先。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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