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

校人字〔2018〕14号-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生命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13:28

 

为进一步推进教师聘用制改革,引导和促进教师更好地履职尽责,提升我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期考核对象

我校教师岗位聘期为3年,聘任在现岗位上的教师每满3年须参加聘期考核。学校另有合同约定的教师,按照合同约定参加聘期考核。附件中的“思政教师”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二、聘期考核内容及标准

聘期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等4个方面。职称晋升后首个聘期内,聘期考核须与职称晋升的岗位类型一致,首聘期结束后可自主选择岗位类型。

(一)思想政治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履行教师职责,爱国守法、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聘期内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人才培养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及研究生培养工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标准如下:

1.教学工作量

1)各类型教师须达到规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2)教学工作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本科(全日制)及研究生培养教学计划的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含指导论文、实习实践、指导研究生等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环节;实验课分组系数执行各学院规定标准)。

3)教学工作量减免条件

入选学校骨干人才以上级别人才类别的,首个聘期内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定额标准的1/2。

担任学院领导及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的,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定额标准的1/2;担任学校机关、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定额标准的2/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定额标准的3/4。

兼任院属系(部)、教研室(研究室)、党支部、基层工会等学院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民主党派校级组织主任委员的,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定额标准的1/10。

担任本科生班主任的,每学期可减免20个工作量。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在职攻读博士、出国(境)研修,减免第一年期间的教学工作量。经学校派出赴外地访学研修、挂职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予以减免。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聘期内每学期的测评成绩为合格以上。

(三)科学研究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科特点、岗位类别,对各层级、各类型教师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实行分类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2,考核标准见附件3,关于考核指标的说明见附件4)。

距退休年龄不满2个聘期的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科学研究考核,不参加者科学研究考核可视同合格。

凡在科研管理部门备案且有共同合作项目、成果的科研团队,可选择以团队形式参加科学研究考核,但同一科研项目、成果等只能使用1人次。

(四)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工作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标准为教授年均承担公共服务工作不少于40个工作时(学时)、其他年均不少于20个工作时(学时),具体内容及认定方式如下:

1.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

1)担任班主任等育人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与考核;

2)担任学生各类学术竞赛、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等指导工作,由相关部门与所在学院共同认定与考核。

3)担任新进教师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与所在学院共同认定与考核。

4)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招生就业宣传等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发展研究院、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与所在学院共同认定与考核。

2.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外各类学术兼职等,以及承担校内各级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工作,由相关部门与所在单位共同认定与考核。

3.从事基层党组织、工会、教代会、学院研究生、科研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单位认定与考核。

4.承担学校或其它上级部门要求的援疆、援藏、支农、支教、援外、扶贫、灾后重建、湖北省“博士服务团”、挂职交流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可视同达到在校期间的公共服务工作要求,由相关部门与所在单位共同认定与考核。

三、聘期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

聘期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三个等次,根据思想政治表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等4个方面的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合格等次:4个方面均考核合格。

2.基本合格等次:科学研究考核基本合格,其他3个方面考核合格。

3.不合格等次:4个方面中任一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二)结果运用

教师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合格等次:续聘。

2.基本合格等次:低聘,工资按低一个等级岗位标准发放,且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3.不合格等次:低聘,工资按低一个层级岗位标准发放,且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人事关系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并给予1年观察期,观察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1年内经校内其他单位(部门)考察同意聘用者,按照低两个层级岗位聘用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能重新聘用者予以解聘。

(三)纳入学校人才支持体系的,其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聘期考核及聘任组织

(一)学校成立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的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任校聘委会主任委员,分管人事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其他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人才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处(教授委员会秘书处)、学生工作处、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教授委员会轮值主席担任。

校聘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规章制度;审定工作方案;审批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结果;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校聘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成员主要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处(教授委员会秘书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聘期考核及聘任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的相关工作,归口审核、认定及解释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指标和标准。

(二)各学院成立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一般由9-11名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组成,工会主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领导小组人选,并报校聘委会备案。

领导小组负责传达学校聘期考核及聘任相关规章制度、政策规定及工作安排;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报校聘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单位教授(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出考核等次及聘任建议;结果上报校聘委会办公室。

五、聘期考核及聘任程序

(一)个人总结

个人总结聘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填写《湖北大学教师岗位聘期考核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考核

1.学院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员师德师风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学院内予以公示3天以上。

2.被考核人就本人聘期内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公共服务工作等情况向所在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述职,教授(学术)委员会根据聘期考核标准提出考核等次及聘任意见。

3.学院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反馈考核等次及聘任意见并公示3天以上。

(三)学校审定

1.校聘委会办公室审核学院考核等次及聘任意见,报校聘委会审定。

2.学校公示(5天以上),签订聘任合同并归档。

六、申诉与仲裁

(一)学校成立教师聘期考核及聘任工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申诉申请。校申诉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任主任委员,校纪委、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二)教师可就聘期考核及聘任等方面的问题,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校申诉委员会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15天之内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四)校申诉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决定的,向校聘委会汇报,校聘委会经讨论研究后将处理决定告知校申诉委员会。申诉人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之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表

2.科学研究考核指标表

3.科学研究考核标准

4.关于科学研究考核指标的说明


附件1:             

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标准表

 

序号

级别

等级

类型

课时量标准

1

教授

二级

/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其中年均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2

三级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其中年均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3

四级

教学为主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且每学年至少讲授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4

教学科研并重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年均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5

科研为主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

6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7

思政教师

8

副教授

/

教学为主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且每学年至少讲授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9

教学科研并重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年均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2学时。

10

科研为主型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

11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12

思政教师

13

讲师

/

/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课时,其中思政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课时。

14

助教

/

/


附件2:

科学研究考核指标表

指标

等级

指标

内容

学科

理工科

人文社科

艺术、体育学科

T

1.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重点以上级别项目;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25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400万元;

3.获国家科技奖励(第1名)、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4.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5.在Nature、Science、Cell子刊(影响因子10以上)或PNAS发表论文;

6.入选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爱思唯尔(Elsevier)高被引学者。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级别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10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150万元(人文类学科不低于此标准的2/3);

3.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4.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5.在《中国社会科学》或A&HCI期刊(外文期刊)、S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

1.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2名);

2.在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

A

项目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10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150万元。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4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60万元(人文类学科不低于此标准的2/3)。

与理工科、人文社科类相同。

奖励

1.获国家科技奖励或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有证书者、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2次(限教学为主型教师);

4.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二等奖或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

5. 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家级A类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或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一等奖以上1项。

1.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有证书者、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2.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1项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2次(限教学为主型教师);

4.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二等奖或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

5. 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家级A类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或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一等奖以上1项。

1.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有证书者、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3名);

2. 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1项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

3.在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竞赛中获二等奖1项。

成果

1.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或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

2. ESI(1%)高被引论文1篇;

3.ESI(1%)学科贡献度前10名;

4.获国际授权专利或制定形成国际标准1项,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主持育成省级以上品种审定或制定形成国家行业等标准2项;

5.经过科技成果转化单项收益达100万元以上。

1. 发表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且CSSCI期刊论文2篇;

2.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大学智库专刊》采用;

3.咨询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

1.在中文一类重要期刊发表艺术作品1幅(页);

2.在国家级以上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1次;

3.1幅作品被国际、国家级专业部门收藏或被国家级政府机构、团体采用。

B

项目

1.主持省部级(教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6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90万元。

1.主持省级科研(教研)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25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35万元(人文类学科不低于此标准的2/3)。

与人文社科类、理工科类相同。

奖励

1.获国家科技奖励、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有证书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名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

3.获武汉市自然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5.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1项;

6.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篇或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篇;

7.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A类二等奖或B类一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或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二等奖1项;

8. 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国家级立项2项。

1.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有证书者);

2.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

3.获湖北省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或武汉市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

5.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1项;

6.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篇或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篇;

7.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A类二等奖或B类一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或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二等奖1项;

8. 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国家级立项2项。

1.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2.获湖北省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或武汉市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在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项或在省级行业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1项。

成果

1.发表SCI二区期刊论文1篇或中文一类重要期刊、SCI三区期刊论文2篇;

2. ESI(3%)高被引论文1篇;

3.出版专著或教材(限教学为主型教师)1部;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主持育成省级以上品种审定或制定形成国家行业等标准1项;

5.经过科技成果转化单项收益达50万元。

1.发表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期刊论文2篇;

2.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限教学为主型教师)1部;

3.咨询报告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直辖市或自治区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

1.在中文二类重要期刊发表艺术作品2幅(页);

2.在省级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1次;

3. 1幅作品被省部级专业部门收藏或被省部级政府机构、团体采用。

C

项目

1.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35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50万元。

1.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15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20万元(人文类学科不低于此标准的2/3)。

与人文社科类、理工科类相同。

C

奖励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2.获武汉市自然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获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1项;

4.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

5.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A类三等奖或B类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或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三等奖1项;

6. 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以上立项2项。

1.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2.获湖北省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或武汉市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获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1项;

4.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

5.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A类三等奖或B类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或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排名第1)、大学生创业大赛(排名前2)中获三等奖1项;

6.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以上立项2项。

1.获教育部以外其他省部级社科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第4名);

2.获湖北省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或武汉市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3.在省级行业竞赛中获二等奖1项。

成果

1.发表SCI三区期刊或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

2.获得省部级以上鉴定成果1项;

3.经科技成果转化单项收益达20万元或以上;

4.发表教学教研改革论文2篇(限教学为主型教师)。

1.发表CS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

2.咨询报告获武汉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

3.发表教学教研改革论文2篇(限教学为主型教师)。

1.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艺术作品2幅(页);

2.在武汉市级别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1次;

3.作品被武汉市级别专业部门收藏或被武汉市级别政府机构、团体采用。

D

项目

1.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有经费)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20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30万元。

1.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有经费)1项;

2.主持科研项目单项经费达8万元或考核期内个人到账经费累计达12万元(人文类学科不低于此标准的2/3)。

与人文社科类、理工科类相同。

奖励

1.获政府部门常设科技奖、教学成果奖1项(有证书者);

2. 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2篇;

3.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B类三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

4.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以上立项1项。

1.获政府部门常设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湖北省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1项(有证书者);

2.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2篇;

3.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国际、国家级B类三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均排名第1);

4.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以上立项1项。

1.在省级行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项。

成果

1.发表SCI、EI收录期刊或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SCI、EI扩展版期刊论文2篇;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4项;

3.经科技成果转化单项收益达10万元。

1.发表CSSCI扩展版期刊或集刊论文1篇;

2.编著、合著、教材1部;

3.在我校编写的系列皮书中发表论文3篇;

4.咨询报告获地级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

1.在CSSCI扩展版期刊或集刊发表艺术作品2幅(页);

2.在一般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1次;

3.出版个人专业创作成果2部。


附件3:

科学研究考核标准

 

一、合格等次标准

各类教师科学研究合格等次标准为:

(一)取得突出业绩(T)中任意一项,科学研究考核合格。

(二)达到下表中的合格条件,科学研究考核合格。

(三)公共课、思政及外语、体育专业课教师达到低一岗位等级合格条件,视为科学研究考核合格。

科学研究考核合格条件表

序号

类别

等级

类型

合格条件

1

教授

二级

/

人文社科:1A+1B+1C

理工科:1A+2B

2

三级

/

人文社科:1A+2C

理工科:1A+1B+1C

3

四级

教学为主型

1A+1D

4

教学科研并重型

1A+1C

5

科研为主型

1A+1B

6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1A+1B

7

副教授

/

教学为主型

1B+1D

8

教学科研并重型

1B+1C

9

科研为主型

2B

10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2B

11

讲师

/

/

1C或2D

12

助教

/

/

1D

注:上表中“1A”指达到指标等级“A”所对应的项目、奖励、成果中任意一项,1B、1C、1D依次类推;达到1项高等级指标可替换1项低等级指标。

二、 基本合格等次标准

各类教师科学研究基本合格等次标准为:

(一)教授未达到合格条件,但达到指标等级B(公共课、学生思政及外语专业课教授未达到副教授合格条件,但达到指标等级C)。

(二)副教授未达到合格条件,但达到指标等级C(公共课、学生思政及外语专业课副教授只达到1项指标等级D)。

(三)讲师只达到1项指标等级D。

(四)助教不设基本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

各类教师科学研究不合格等次标准为:

(一)教授未达到指标等级B(公共课、学生思政及外语专业课教授未达到指标等级C)。

(二)副教授未达到指标等级C(公共课、学生思政及外语专业课副教授未达到指标等级D)。

(三)讲师及助教未达到指标等级D。


附件4:

关于科学研究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关于特殊学科

一)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可使用人文社科、理工科所列指标。

(二)属于交叉学科的教师,考核时人文社科与理工科在同等级指标中可对应换算。

二、关于教科研项目、奖励及学术期刊

(一)《科学研究考核指标表》中规定的各类项目须为聘期内新增主持的项目。教科研项目、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以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及职称评审文件为准,其中厅局级项目含教育厅思政教师工作研究项目(有经费)。

(二)《科学研究考核指标表》中规定的各类奖励须以湖北大学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湖北大学为成果参与完成单位的,获国家级奖湖北大学参与者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湖北大学参与者前2名可视同达到B级指标;获国家级奖湖北大学参与者前4名、省部级一等奖湖北大学参与者前3名可视同达到C级指标;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湖北大学参与者可视同达到D级指标。

(三)数学与统计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资源环境学院有关特殊学科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可参照部属院校相关学科标准拟定,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三、关于学术著作及论文

学术著作、论文的类别、署名及排序等问题的认定以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及职称文件为准。在聘期考核中教授岗位的合著必须为第一作者(或多卷本著作中,个人参与撰写字数累计达20万字以上),副教授岗位至少为第二作者(或多卷本著作中,个人撰写字数累计10万字以上),讲师及以下岗位个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教授岗位的教材必须为第一主编,副教授岗位至少为第二主编。

四、关于学科竞赛

国际、国家及省级学科竞赛级别及范围的确定,以教务处、研究生院关于学生学科竞赛的相关文件和认定为准。

五、关于音体美学科奖励及成果

(一)专业奖励

指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奖,其中指导学生获奖取指导教师的第1名。

1.音乐学科

国家级奖励指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或参加教育部、文化部、中国广电总局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获奖,或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教育协会及国际教育协会举办的教师声乐大赛中获奖。

省级奖励指参加各省级一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获奖。

2.美术学科

国家级奖励指参加全国美协及下属机构主办的全国制度性竞赛获奖。

省级奖励指参加各省级一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获奖。

3.体育学科

国际级奖励指参加世界、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奖,国家级奖励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及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性竞赛获奖。

省级奖励指参加省体育局下属的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及教育厅主办的省级竞赛获奖。

(二)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

1.音乐学科

在国家级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指在国家大剧院等国家级音乐厅举办时长60分钟以上的专场音乐会,或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节、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大型艺术活动、中央电视台大型演出。

在省级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指在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东方艺术中心等省级专业音乐厅举办时长60分钟以上的专场音乐会,或参加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大型艺术活动或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艺术活动。

在武汉市级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指在琴台音乐厅等专业音乐厅举办时长60分钟以上的专场音乐会,或参加武汉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大型艺术活动或武汉市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艺术活动。

在一般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指在公开的音乐厅举办时长60分钟以上的专场音乐会,或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艺术活动或电视台播放的艺术活动。

2.美术学科

在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武汉市级别平台、一般平台展现个人专业、技能成果,分别指在国家级、省级、武汉市级、公开的专业美术馆举办专业作品展,个人单次展品均须在30件以上。

3.体育学科

国家级平台指担任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担任中央电视台体育运动赛事(指定项目)转播解说,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的体育类节目参演中央电视台大型演出活动。

省级平台指担任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担任省级电视台体育运动赛事(指定项目)转播解说员,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的体育类节目参演省级以上卫视频道电视台大型演出活动等。

武汉市级平台指担任武汉市级以上体育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或担任武汉市级以上电视台体育运动赛事(指定项目)转播解说员,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的体育类节目参演武汉市级以上电视台大型演出活动等。

一般平台指担任市级以上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担任电视台体育运动赛事(指定项目)转播解说员,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的体育类节目参演电视台大型演出活动等。

(三)出版个人专业创作成果

指在专业出版社出版或者其他省级出版社发行的音像制品(单部时长至少60分钟)、出版个人画册(教授岗位单册至少160页码,副教授岗位单册至少120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