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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生命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4日 00:00

    为了落实教育部“高教三十条”和湖北大学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精神,充分发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深化教学教育改革、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2名,委员9-11人。

2. 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各级政府的教育方针、热爱本科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学质量优良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原则上应包括专业责任教授、教研室主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等学院各教学组织的负责人。

3. 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应允许其完成至少一届任期。

 

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1. 审议学院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教学模块、课程设置、教学进程、实践教学等有关教学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2. 审议学院的教材建设和教材使用。

3. 审议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的规划和方案。

4. 负责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质量奖、教学名师工作室、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5.负责学院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新专业申报等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6.负责学院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7. 负责学院二级教学组织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核定。

8.负责提名新一届教学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9. 负责委员会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的委员调整,并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10.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1.每届委员会的工作期限原则上为四年。

2. 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3.需要做出决议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4. 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委员相关的事项时,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5.本条例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试行,解释权属学院教学办。

 

 

                                                                            湖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6年4月